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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2017-05-30 08:00:02 无忧保
  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昨日下午,《武汉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针对新《办法》最被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市人社局第一时间予以解读。   实施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要符合五项条件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其农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一)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划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规定办理了“村改居”户籍转登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后,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二)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了政府补贴的对象,不再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补偿标准:   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   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全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算确定。2014年武汉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60元,3倍即48480元。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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