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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于养老院内致伤 院方无过错也需担责

2017-06-01 08:00:02 无忧保
  老人于养老院内致伤 院方无过错也需担责  老人在养老院内按摩受伤后死亡,受害人家属起诉养老院、按摩人,索赔15万余元。房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回放   王某家人称,受害人王某为残疾人,为使其得到专业的护理和照顾,王某亲属于2013年4月2日将其送往被告养老院处接受护理和养老服务,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特别选择了费用最高、服务档次也最高的“完全护理”,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护理费用。当年6月16日,监护人接到养老院电话被告知:王某身体不适疼痛。待亲属迅速赶到养老院时,发现其大腿红肿,立即将其送至医院就诊。院方诊断为“左股骨粗隆下面骨折”,入院后保守治疗。   王某出院时被告知骨折不可愈合,需要终生卧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养老和护理机构,应当为老人提供恰当的服务,保障原告不受伤害。由于养老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王某骨折不能治愈,不得不长期卧床,后因病去世,因此要求被告养老院和按摩人于某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原诉状没有受害人王某的签字,其家人代为提起诉讼,资格不具有合法性,故原诉讼不成立。另外,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院方没有直接侵害的行为,原告受伤骨折是被告于某按摩造成的,院方对按摩行为不知情,对此无过错、过失,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是成年人,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同意按摩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某按摩行为与王某的骨折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要求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在养老院期间发生骨折,虽然养老院没有过错,但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王某损失10%的补偿责任,判决养老院补偿王某家属一万余元。

标签:   养老院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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