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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发展亟须法律规范 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每满五年有奖励

2017-06-02 08:00:02 无忧保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从政府的养老服务职责、规划要求与用地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九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立法背景   养老服务发展亟须法律规范   青岛是全国老龄化发展速度快、程度高、高龄化突出的少数城市之一。截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53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9.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   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制度规范,实行政府托底,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市养老机构253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032个,总床位5.24万张,入住老人1.8万人。虽然我市养老服务业得到一定发展,但由于整个行业起步较晚,特别是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养老服务业“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运营难”等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养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固化,以保障我市养老服务业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十分必要。   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   《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划要求与用地保障机制。规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养老服务发展目标、服务设施布局以及规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保障措施等内容。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不少于二亩、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床位不少于二十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百分之七十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标准建设。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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