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调整养老保险补贴


莱芜市调整养老保险补贴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孟庆良 朱连军) 近日,莱芜市发布《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参保缴费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并明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去世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莱芜将《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对选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其余档次的政府补贴按原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还提到莱芜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此前,根据今年年初出台的《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个人缴费分为12档,并且规定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6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42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45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51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57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7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2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0元;选择4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95元;选择5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100元。
此次调整后,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的补贴改为每人每年60元,其余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
作者:陈静
孟庆良 朱连军
(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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