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
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上述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各安排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7月起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6.25元。其余部分,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负担5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活困难的夫妻等特困群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
第九条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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