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抚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8月14日,记者从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获悉,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从即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互转,并规定,为参保者办理养老保险转移需在“三个15日”办理完毕。
养老保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抚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由于没有衔接办法,农民工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此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后,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退自由”,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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