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 我国目前面临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重且长期存在的严峻形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作用。
现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规定不能“与时俱进”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现行有关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不能“与时俱进”,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早期规定对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约束性较小。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实际操作中,各地政府养老基金多用于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主要委托当地信托公司代为管理,随意性较大,容易造成基金损失。
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狭窄,无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这造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无法像国外养老保险基金那样从事房地产、股票、企业债券等多种投资,投资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能够降低风险,却很难达到增值的目的,还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出现贬值,影响基金总体支付能力。
三是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尚未出台。尽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提出“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的规定,但实际未出台具体办法,无法对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进行合理约束,增大了投资行为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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