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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二)

2017-06-14 08:00:02 无忧保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二)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 养老保险基金专 户”, 实行专项储存,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 对存入银行的基金, 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 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 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 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 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 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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