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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17 08:00:03 无忧保
  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7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海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年5月13日已由省政府通过并于今年6月17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据了解,暂行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整合而成,保留了原有的制度框架,部分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了适当修改。   最高缴费档次提高为3000元   我省修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他人资助的最高金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由新农保的1000元、城居保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   明年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今年下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20元,预计明年这一差距将被拉平。   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可得更多实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即“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居保”)制度衔接工作即将开展,参加我省“职保”的人员和参加“居保”的人员以后将可以相互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为了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畅开展,暂行办法规定,“职保”转移到“居保”时,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将在“居保”中得到认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和发放“居保”待遇。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当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超过15年时,暂行办法规定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实惠。   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补贴可以继承[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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