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新疆巴州城乡养老保险可互转


7月起新疆巴州城乡养老保险可互转 从7月1日起,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一定条件时,可申请相互转入,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办理衔接手续。记者7月2日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州已开始按照这一政策实施。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要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具体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该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是按月缴费,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且年缴费最低额只有100元,因此存在年限处置差异。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之前的交费可以转入自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但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而如果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之前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之前的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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