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来的《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农保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城居保办法”)合二为一,在保留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缴费标准、待遇发放条件等多方面进行统一,6月17日起正式施行。
缴费档次增至13个,最高标准提至3000元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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