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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17-06-17 08:00:03 无忧保
  2014年海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6月4日上午,我们的工作人员从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细则》总条数没有变化,但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修改或补充。对缴费基数上下限、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抚恤金发放标准等做了新的补充说明。   跨省流动人员工龄可视同养老金缴费年限   我们的工作人员从会议中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从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参保的人员,无本省市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海口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按规定将海南省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该负责人举例说,某人82年至92年期间,在其他省份工作,但未缴纳养老保险,92年后来的海南省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今年退休后,只要能认定其82年至92年间的工作履历,就可以视同这十年间其缴纳了养老保险。   工资超过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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