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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调整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惠民生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怀化:调整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惠民生  “真是太谢谢你们!不是你们打电话通知我,我一个老太婆哪里知道老伴去世两年多,还有丧葬费补啊!”近日,72岁的张大妈在湖南怀化市鹤城区企业社会保险办理、并领到其老伴去世后补发的35000多元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时,高兴地说:“刚接到电话时,我还以为又是骗子玩的什么把戏呢!因为,我老伴是前年过年病逝在乡里,真没想到,现在土葬也有钱补,国家的社保政策真是越来越好了!”   张大妈的这份喜悦来自于近期湖南省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带来的实惠。根据该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和《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1号)两个文件精神,怀化市社保局及时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给予百姓的实惠更多、利益更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政策时更加贴近民心、关爱民生。   (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火葬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而(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则取消了“火葬”这一硬性规定,即便“土葬”也可享受相关待遇。从而,使政策设计更加体现了人性化,给予百姓的实惠也将是最大化。   此次政策调整后,适应范围更广、受益人群更多。在此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只针对已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火葬的,其遗属才能享受,且抚恤金还必须有供养对象。调整后,取消了火葬的硬性规定,且将范围扩大至参保的在职职工。在计发办法上更为公平,过去的抚恤金只针对有供养对象者,一个供养对象可一次性享受24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抚恤金,每增加一个供养对象增加4个月,供养对象最多不超过3人。调整后,则按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多缴多得的原则。   同时,文件还规定:调整后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后死亡,其亲属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为了让政策实惠及时送到广大百姓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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