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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

2017-06-22 08:00:03 无忧保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养老院国家政策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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