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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2017-06-23 08:00:03 无忧保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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