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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存款入账 继承公证助成功提取-

2017-06-30 08:00:02 无忧保
  死亡后存款入账 继承公证助成功提取(资料配图)   继承案件简介   当事人王某持其父亲的一本银行活期存折到山东青岛黄岛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王某称,该存折为其父亲生前发放工资用,其父于当年2月20日因病死亡,但3月10日社保部门向该存折账户发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资金,王某不知存折密码,银行要求其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提款。   继承案件分析及办理   公证处分析认为,存折所有人死亡后存入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仅就本案而言,该笔存款可以视为死者的遗产办理继承公证,理由是:确定财产的权属或是否为共有都不能仅凭财产凭证形式上的记载和显示,还应审查其来源和实际取得的时间。本案中的存折系工资发放账户,此种存折账户具有结算功能,可以接受转账和汇款,所以其存款人不一定是存折所有人自己,本案中存款人就是当地社保部门,所以不能因账户人死亡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而否定该存款行为的合法性。至于按着民法理论死者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该笔资金系死者生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其显然属于死者生前的财产,该存折账户内这笔存款仍属死者所有是其生前民事权利能力在死亡后的延伸。经过分析,在申请人提供了继承人的死亡注销证明、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遗产证明的基础上,又要求申请人提交了社保部门的《职工死亡费用支付结算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转账支付证明,充分证明上述存款为死者生前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余额并已转账支付到该结算账户内,随后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并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凭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存款继承支取手续。   继承案件点评   本继承案件中公证机构从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出发,把貌似不能够办理公证的事项经过法律上的分析和程序上的技术处理,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解决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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