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1、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2、临时工没有视作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1998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0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5、市直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6年7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各县(市、区)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时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6、知青、复员战士在下乡、部队期间的年限视作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
7、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
8、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原单位参保情况的证明,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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