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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养老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04-28 17:23: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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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苟某某已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仍然冒领苟某某的养老金,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律师点评

  “对于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应依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想“钻空子”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会被严厉打击。如果退休职工已去世,他的养老金却被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这种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

  淄博曾查处山东首例冒领养老金入刑案

  据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各地严惩冒领养老金行为均未停止。2014年4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公布第一例因冒领已死亡家属养老金而被判触犯刑法的案例。

  据媒体报道,2010年9月,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工作人员在审查冒领养老金情况时发现某退休职工已去世,其家属徐某有冒领养老金的重大嫌疑,立即停发相关养老金,要求其家属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据当时报道,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发现徐某父亲死亡登记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徐某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徐某冒领的养老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徐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于2012年9月向周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年11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下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要求移送司法处理。2013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诈骗罪,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周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

  7种骗取养老金行为面临重罚

  养老金流失,不仅严重侵害参保人权益和国家利益,长此以往还将对养老金支付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包括冒领养老金行为,其他骗取养老金的行为都面临相应处罚。

  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早在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列举了7种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发现冒领养老金可向社保部门举报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近年来全国多地也陆续出台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退休职工及遗属的亲属应在其死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死者管理单位(未转入社区的为原企业,转入社区的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提交死亡证明原件,管理单位将为死者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记者了解到,各地在防范冒领养老金待遇方面一般有如下常用措施:完善养老金发放系统功能。在发放系统中实现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及时了解养老待遇享有者的生存情况,通过信息技术防止冒领情况的发生。

  对于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查出并经公安系统验证的已故退休人员,死亡实事明确,但家属拒不提供死亡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的,社保部门停止其待遇发放。科技手段也会派上用场。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视频核查、指纹对比等手段,加强对退休人员实际生存状态的监控。

  对于恶意冒领养老金的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社保部门将与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冒领的养老待遇,追究冒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人冒领养老金,市民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全社会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新闻链接退休(职)及其遗属人员减员流程

  (一)死亡减员:离退休(职)及遗属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死者管理单位(未转入社区的为原企业,转入社区的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提交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可为下列几种之一:1.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2.公安机关开具的殡葬证;3.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减员和支付丧葬补助费用手续。

  (二)到龄减员:年满16周岁的遗属在达到16周岁的当月可向管理单位(企业或社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作为减员依据。年满16周岁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享受遗属补助至中学毕业,中学毕业当月以身份证、户籍证明、中学毕业证作为减员依据。相关案例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白某某系苟某某之儿媳。苟某某于2008年1月开始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1月11日去世。但是,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白某某隐瞒实情,继续冒领苟某某的养老保险金28036.36元。后经四川省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责令白某某退赔所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但白某某拒不退赔,遂向芦山县公安局移送白某某诈骗养老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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