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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规

2017-06-28 09:55:03 无忧保

  无忧保养老保险早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调动到异地工作,或者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自主创业、跳槽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应该如何转移接续,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跨统筹范围流动以及与企业之间流动三种情形,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该如何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思路框架是,在同一制度、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关系,不转移资金;跨统筹范围或跨制度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关系的同时,要转移资金。

  “同一统筹范围”该如何界定?《通知》明确,系指同一设区的市和省本级按规定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范围。“将同一统筹范围设定到市一级,与企业转移接续办法相同,有利于制度衔接;同时有利于为今后规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创造条件和市内转移接续的简便操作。”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苏恩敏说。

  据介绍,《通知》从三个方面加大政策创新,

  对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双创”热情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在岗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核定。二是对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职业年金补偿。三是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历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部分地区在试点改革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办法等问题。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和我省《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基本齐全,制度“并轨”目标初步实现,人才流动渠道进一步通畅,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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