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意义
鉴于《关于调整在杭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5号)规定的离休干部“两费”筹资标准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为落实离休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须明确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范围对象。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可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可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二)关于筹资标准。离休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配偶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缴纳。
(三)关于“两费”筹资标准执行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筹资标准前后对比
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