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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_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一、明确“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意义

 

   鉴于《关于调整在杭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5号)规定的离休干部“两费”筹资标准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为落实离休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须明确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范围对象。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可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可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二)关于筹资标准。离休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配偶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缴纳。

 

(三)关于“两费”筹资标准执行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筹资标准前后对比

 

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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