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5〕22号)文件,针对文件进行以下解读:
一、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团场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 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兵团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团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团场、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财政补贴。兵团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及兵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兵团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兵团财政承担。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兵团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 建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兵团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 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兵团财政承担。兵团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依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兵团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建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400元,补助金由兵团财政负担。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团场、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团场、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在服刑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六、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爱国宗教人士、农村“四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按兵团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贴或奖励扶助金的,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兵团财政承担。各师在审批或复核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格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暂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