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高新区)、市直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绍政发〔2013〕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缴费及待遇标准作出如下通知: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高档(原E档,下同)缴费的,缴费标准调整为47600元、待遇标准调整为700元/月。原已按高档缴费并选择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待遇同步提高。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7年 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