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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省本级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的个人缴费接续的通知_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5﹞380号)规定,为做好省本级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的个人缴费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1、个人缴费人员需持人才代理机构核定的档案工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社保局铜盘路经办窗口的征收科申报。接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新制度,并提供2013年至2017年历年个人《工资核定表》原件等相关材料。

 

二、缴费

 

1.我局按文件规定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核定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缴费比例28%+12%),之后生成上述两项应缴金额。

 

2.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已按原试点制度缴费的,我局业务系统将根据新基数、新比例自动进行缴费结算,多收的部分用于抵扣之后的养老保险费缴费。

 

三、缴费方式

 

1、方式一。由参保个人缴费人员持个人储蓄卡直接在我局POS机上刷卡缴费。

 

2、方式二。参保个人缴费人员签订相关扣款(个人储蓄卡)协议,由银行按月自动扣缴。

 

四、其他事项

 

个人缴费人员根据我局要求需完善个人信息,并填写个人信息表。

 

省机关社保局铜盘路经办窗口地址:鼓楼区北二环西路386号,联系电话:0591-87835863,0591-87823876。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

2017年2月4日


标签:   保险养老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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