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申报2017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川人社办法〔2015〕134号)和《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南府办发〔2014〕54号)规定,我局将对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总额实行稽核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社保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含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均应申报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
二、申报方式
申报缴费工资时,参保单位以光盘或U盘形式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南充市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和《南充市退休人员工资申报表》到我局九楼大厅公用电脑上拷贝,或者到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rlzy.gov.cn/html/fwdt/yanglaobaoxian/),也可加“南充社保群”下载(QQ群号:487994882),参保单位录入缴费工资后打印并加盖公章,与光盘或U盘一并申报。
三、申报标准及时间
(一)申报标准。以职工2016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作为2017年度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以2016年12月份退休费为基数申报。
(二)申报时间。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1月25日以前,将2017年本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的基数报送到市社保局九楼(901室)。逾期未申报2017年缴费基数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退休人员2017年的退休费基数维持2016年的不变;待参保单位申报的次月,再按该单位新申报的工资、退休费基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征收2017年的医保费用和划医保个人账户。
(三)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申报。2017年度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定(以后期公布的为准)。参保单位2017年度该险种如有变更在申报基数时一并书面申报。
四、申报材料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2017年缴费工资时,除填报人社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外,还应将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南充市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及相应的光盘或U盘、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应发工资栏(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附2016年12月份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退休费由社保局直发的,附社保局发放表),一并报市社保局九楼(901室)进行稽核审查,经稽核审查签章后,送九楼大厅(1号窗口、2号窗口或4号窗口)进行数据转录。
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南充市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与相应的光盘(U盘)信息资料必须一致,如因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五、公示申报基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应当将申报的缴费基数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向参保人员公示,并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六、申报其他事项
(一)凡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与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发工资总额不相符的,应说明其原因。
(二)对查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的单位,将按《社保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社保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市社保局将适时对所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实地稽核和审查。
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地点:北湖路105号市社保局大厦九楼(901室)
(二)申报资料联系人:袁莉,电话:0817-2316332
(三)数据烤盘联系人:米建伟,电话:0817-2801235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