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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142号、镇财社〔2016〕197号)_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标签:   社会保险人社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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