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