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案
今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显示,我市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现象,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发放。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清理整顿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因分析
1、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参保信息不联网,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各地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造成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个别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已经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了待遇;
3、部分遗属,由于原来没有工作,先是申领了遗属待遇,后来又按照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重复领取。
二、解决方案
1、属于参保人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根据规定,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被参保人员选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
2、属于同时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参保人,在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进行告示或送达《告知书》,告示之日起暂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整改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大参保人员看到本通知后,要对照通知要求自查自纠,不论是本人,还是他人,如有此类情况请主动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联系,便于将问题及时解决。若知情不报,一经查实,对涉嫌欺诈、伪造档案及参保信息、证明材料或用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和拒不退还养老金的,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12333、8534035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