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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2 08:00:04 无忧保

关于做好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7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1号,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工人的关怀和照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限于《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参加革命工作、现仍健在的老工人。2015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工人,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老工人原所在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慰问金全额发放。纳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管理的老工人的慰问金由市财政负担,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发放。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尽快发放到位,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4日


标签: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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