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精神,潜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近日专门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从享受对象、申报程序、申报时限、资金拨付、发放方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的村(居)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于2015年1月至4月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2015年6月1日前补办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逾期未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供养对象、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对象的以及未按殡葬改革要求实行火葬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参保人员资格核销管理、保障城乡居保基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