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75号)和《湖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鄂民办发[2014]10号)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可将意见和建议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 联系人:李华;电话:027-85736121;传真:027-85736256 ;电子邮箱:1306721079@qq.com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通知 (代拟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健全农村福利院的功能,规范农村福利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福利院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为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是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主要阵地。随着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的发展,农村福利院存在一些与现实不适应的地方:服务设施薄弱,功能不健全;管理、护理人员严重不足,专业服务水平不高;资金投入少,内部“造血”功能差,工作人员待遇和运转维护资金落实难;社会力量参与少,运营机制不活等。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人数不断减少,床位空闲,而农村留守、困难、独居老年人越来越多,农村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难等。各级政府要将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和五保供养统筹安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改革和发展,按照《武汉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0)》“服务人口3-10万人,床位数不少于100张”要求,加强乡镇级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建设,转变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挖掘使用养老服务资源。 二、创新服务方式,激发农村福利院供养活力 各区要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布局要求,大胆探索,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ppp合作项目等方式,参与农村福利院运营方式的改革。 (一)探索实行农村福利院“公建民营”。由农村福利院主办机关与相关主体签订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合同、ppp合作项目,将农村福利院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鼓励社会投资方在原有基础上对福利院进行改建扩建,增加养老床位,拓展服务范围。承接农村福利院社会经营主体可以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办理许可。 (二)大力推行“购买服务”。市、区、乡镇(街道)安排专项资金,将农村福利院老人的日常护理、膳食、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服务性工作委托社会组织或企业等团队,购买专业化的项目服务,实行“服务外包”。也可以将五保老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民营养老机构,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 (三)支持农村福利院开展“社会代养”。在满足现有供养五保老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功能,将空余的床位用于社会代(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解决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及部分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养老问题,通过代(托)养收入补充福利院经费,改善福利院的设施条件,提高福利院工作人员待遇。 (四)整合农村养老服务资源。各区可在本辖区范围内就近跨区域调剂安排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福利院。在确保符合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农村福利院总床位数不减少、满足五保老人入院供养的前提下,对那些基础设施差、集中供养率低的“小、远、散”的农村福利院进行整治退出,利用其现有的土地和设施等固定资产,引导其转型为农村幸福院或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农村福利院服务能力 (一)改善基础配套设施。市、区、乡镇(街道)各级要加大农村福利院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对农村福利院提档升级,通过实施“冬暖工程”、“平安工程”、“明厨亮灶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成为集养老、医疗、健身、文化娱乐、社会活动为一体的多功能的农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所有农村福利院规模均应不少于60张床位,每名供养对象的居住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配置基本生活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和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消防等设备,有条件的要设立医务室。按照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院养老总床位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逐年增配特护床,拓展护理功能。 (二)建立合作协作机制。建立城市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与农村福利院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给予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设备支援。大力推进农村福利院和乡镇卫生院对接,实现联合办院,发挥优势互补,扩展服务功能,将服务延伸到各建制村和自然村。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农村福利院院长和主要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聘任,报区民政局备案,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把有爱心、负责任、年富力强的同志选拔到农村福利院岗位上来。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因事、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各区要认真落实工作人员待遇,统一制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人员个人待遇要与绩效考核情况挂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引入志愿服务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村福利院服务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农村福利院老人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实施“一院一社工”专业化服务。 四、开展规范化建设,提升农村福利院管理水平 (一)开展规范化管理。各区民政局要对无需要取得相关设立的或者已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农村福利院均要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湖北省农村福利院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从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收养供养、服务护理、医疗保健、膳食管理、环境卫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规范,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实施精确化的考核评估。各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规范服务流程,统一规定五保服务对象的起床、护理、用餐、户外活动、健身康复、洗浴到入睡等一整套服务流程和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改变目前农村福利院服务流程不到位,服务内容单一或缺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组织开展农村福利院等级评估、示范性创建等活动。定期对农村福利院院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区、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农村福利院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完善电子台帐信息,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逐步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依托信息管理网,开展入住老人网上申请、登记、入院等业务,实现居家、社区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的有效衔接,辐射周边村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福利院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及消防、食品、生产等各项防控措施。区、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农村福利院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应急呼叫系统等消防安全配套设施,综合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供养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农村福利安全稳定。 五、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区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福利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农村福利院定期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福利院的主办机关,负责具体建设和管理责任。农村福利院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支持农村福利院建设。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农村福利院建设和维护。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人数提供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数额包干拨到农村福利院,实行专款专用。市级对农村福利院运转和维护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农村福利院资金保障力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福利院、供养对象捐赠款物。 (三)完善扶持政策。引入社会力量运营服务、代养社会老人的农村福利院,依据实际提供入院服务社会老人的数量给予床位、护理等运营补贴,其政策享受与武汉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承担农村五保对象养护、康复、托管等集中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协商,并报区级民政部门批准,按协议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并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一院一社工”的农村福利院,市级每年每院给予不低于7万元财政补贴。“冬暖工程”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福利院,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个福利院给予10万的建设补贴资金。 (四)规范服务收费。实施社会化运营及向社会提供有偿托养服务(社会代养)的农村福利院,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供养的五保人员除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外,不得向五保对象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服务监管。各区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制定农村福利院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规范。乡镇(街道)要与经营“公建民营”的农村福利院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严禁以“公办民营”的名义,拒收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需由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外)。严禁改变农村福利院养老服务的性质,严禁侵害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其自主运营、自我管理的情况下,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不降低,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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