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时间可合并计算,累计实际缴费满一年,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即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的条件。 (二)失业人员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与重新核定的领 取月数合并后低于24个月(含)的,按照合并月数对应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核定领取标准;超过24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标准核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可申领其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月数,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顺延,如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 (三)经办机构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当月或次月发放失业 保险金,以保证失业人员顺利接续医疗保险。 (四)失业人员已超过申领失业保险金规定期限,但经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在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二、关于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 工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经本人申请,并提交医疗保险参保及缴费证明,可按其月平均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标准,按月补贴给失业人员。 三、关于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 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按照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地的档次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七)外省(市、自治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核实转入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到账后,按照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月数,对应本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的档次标准按月发放。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 京津地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先按照我省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再核实待遇资金到账情况。 |
河北省唐山市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