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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宿舍住宿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

2017-07-27 08:00:03 无忧保


  案情回放


  争议焦点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与适用。工作岗位是从事某项具体劳动的地点,宿舍作为休息场所与工作岗位在性质与用途上存在明显不同。张某从事操作车床的具体操作地点是机床的地点及与操作有关的活动范围(除非单位对张某在宿舍另有特别安排),因此张某在宿舍发病的地点不是工作岗位。从逻辑上看,如果张某发病时是在宿舍休息,而非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张某在宿舍的休息的时间也不是工作时间。所以张某死亡的情形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全面学习和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我们会发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中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均规定的是在“工作场所内”;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突发疾病死亡”规定是在“工作岗位”。从语意上看,“工作岗位”较“工作场所”的范围要小,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所在,其本意是对于“视同工伤”比“事故伤害”的规定控制条件要窄,反之对于“事故伤害”的规定控制条件要宽。工伤保险是针对因职业造成伤害给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的条件和范围须加以规范与限定。如果不加限定而任意扩大工伤保险的条件与范围,工伤保险制度将演变为全民意外伤害保障与全民疾病保障,那么缴费主体也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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