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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使用非目录药,费用谁支付?

2017-07-30 08:00:03 无忧保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第3款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就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而言, 其目的在于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降低不合理用药支出, 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

 

   本案中, 李先生为减轻痛苦, 早日痊愈, 擅自要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进口药品, 其行为违背了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的初衷,额外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上述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该由谁承担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 李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但也仅限于符合相应目录要求的合理费用。

 

  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应由李先生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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