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缴纳。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为原告李某缴纳2015年4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26日8时许,原告李某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李某为因工受伤。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处以2015年3月原告李某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应当由两个用人单位分别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而某玻璃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某玻璃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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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时发生工伤,责任如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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