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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

2017-08-02 08:00:03 无忧保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计发标准见附件。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把调标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将失业人员调整待遇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核定领

取月数

 标准

 

占最低

工资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第1-12个月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华北油田

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

1650

1590

满1年不满2年

3

59%

970

940

满2年不满3年

6

59%

970

940

满3年不满4年

9

59%

970

940

满4年不满5年

12

59%

970

940

满5年不满6年

13

62%

1020

990

满6年不满7年

14

62%

1020

990

满7年不满8年

15

62%

1020

990

满8年不满9年

16

62%

1020

990

满9年不满10年

17

62%

1020

990

满10年不满11年

18

66%

1090

1050

满11年不满12年

19

66%

1090

1050

满12年不满13年

20

66%

1090

1050

满13年不满14年

21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