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伯与付大妈育有三子三女,儿女们都已成家,单独生活。不久前,付大妈罹患癌症,需立即手术,应交纳住院费6万元,老两口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却被拒绝。无奈之下,老人将六个子女告上法庭,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六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6万元。 当事人起诉维权大都经过法定的程序,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但处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采用申请先予执行的办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法院尚未作出实体裁定,先责令义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下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 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给付义务;行使权利确有紧迫性;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申请先予执行,由权利人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可驳回申请。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申请先予执行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申请先予执行人败诉,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行给付,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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