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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2017-08-03 08:00:02 无忧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黑政办[2016]126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7月起对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待遇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在哈尔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离休人员。

  2、退休时间在2016年7月以后(含7月)且在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

  二、发放原则

  依据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基金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基金审批名册》标准核发。

  三、资金来源

  1、离休人员调涨的养老金视申报情况待定。

  2、参保市、区属全额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涨的养老金,经与市、区财政协调,自2017年1月纳入拨付系统发放,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补发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负责。

  3、参保自筹事业单位、差补事业单位的退休(职)人员调涨的养老金自2017年1月纳入拨付系统发放,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补发养老金(含住房补贴9%)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申报时间

  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五、申报地点

  哈尔滨市市民大厦(中山路181号)c区3楼31号、32号窗口。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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