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1岁的陈老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领取了4400元的劳务费。为了这一天,他已在劳动监察、信访、公安等各个机关之间奔波了5年之久。这个牵扯他5年的难题,最终是在法官的帮助下得以解决的。 2010年4月,陈老在被告周某的杀牛场放牛9个月,每月工钱800元,合计7200元。周某仅支付了2800元,余款陈老多次索要无果。后陈老多次向当地劳动监察、派出所投诉,但因周某一直避而不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陈老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标的额虽小,却给法官们带来了不小的难题。首先是周某的身份问题,原告只知道被告的小名,不清楚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而更重要的是,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周某欠工钱,仅有一张包含工作时间、工钱和劳动监察人员联系方式的便条,以及信访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仅靠上述证据,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考虑到陈老为此事已经奔波5年,为了不辜负老人对人民法院的期待,承办法官决定对原告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拉网式调查核实。首先,通过工商部门查询老人所说的杀牛场和相关联场所,查到周某确曾于2006年注册有一家餐饮公司,主营业务中包含生鲜农副产品的销售及配送。根据工商登记地址,承办法官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周某的身份信息。经原告确认是“周老板”后,法官多次上门寻找,但均未找到周某。承办法官找到了周某的儿子,周某儿子承认陈老确实为周某放过牛,但是坚称不差其工钱,也不愿意告知周某的联系方式。 为了继续夯实证据,承办法官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劳动监察部门也确认陈老曾多次来投诉周某拖欠工资之事,但周某拒不出面配合处理。 在收集到上述事实和证据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原告陈老为被告周某放牛的事实已经可以得到确定,虽然目前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周某欠薪的事实,但根据证据规则,因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周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主张的是消极事实,无法举证直接予以证明。作为负有支付劳务费义务的被告周某,如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不拖欠被告劳务费,应举证予以反驳。因被告周某未应诉,视其放弃举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周某向原告陈老支付4400元。判决生效后,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发还给了原告,陈老感激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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