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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2017-08-04 08:00:03 无忧保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那么,鉴定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再次鉴定这样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这样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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