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2015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57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9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因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5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8号)精神调整养老金, |
新疆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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