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吴玉涵 企业想考察一下新员工的工作能力,单独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这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否以“工作态度一般”、“与同事关系不融洽”等理由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假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才有权享受的,民营企业员工没有这份福利? 昨天,“第二届中国·宁波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论坛”在宁波举行。在论坛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了今年宁波市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给企业提个醒,也为增强员工的维权意识。 案例1 和新员工签试用期合同,工资是老员工一半 20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李被A公司录用,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六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正常工资的一半。试用期过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考虑到刚毕业就业不易,就签订了这份试用合同。六个月期满后,A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不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小李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A公司与小李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公司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小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A公司在小李的“试用合同”期间,支付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因试用期不成立,六个月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数额发放给小李。 案例2 即使试用期内,企业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于16年2月17日成功应聘某橱柜公司市场营销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入职不久,李某与部门经理因琐事发生口角。 2016年5月16日,橱柜公司向李某出具《关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载明“因你工作态度一般,与同事关系不融洽,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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