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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赡养老人将被处分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文/万祥裕 黄立虎 小编康春华 图/小编韩长明“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我省日前新修订的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的最新规定。

  统计显示,我省于200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15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633.7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88%,5年增加的老龄人口相当于过去10年增加的总和,社会养老压力较大。对此,即将实施的《办法》从家庭养老、社会保障与服务及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站正在给社区老人体检

  以法律明确社会各方面责任

  据了解,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在结构和条款的顺序上进行了调整,在内容上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为明确、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在政府层面,《办法》规定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具体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事业。

  同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确定村民委员会要安排负责老年人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将村民委员会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从法律上保障了城乡基层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其中,《办法》还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活动月。敬老活动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此外,《办法》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养老、敬老、爱老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细化多项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长久以来,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困扰社会的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办法》明确了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

  在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方面,明确要求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在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进行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

  此外,《办法》细化了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带来的以老年人为主的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迅速增加。目前,非医疗性的院外护理及专门的护理机构产生的费用,占需要护理服务人员总费用的60%~80%左右。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由政府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为其购买服务,可以大大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

  全面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近年来,我省开展的老年人社会服务覆盖领域已逐渐变广,对老年人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延伸到家庭、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被称为是居家养老和社会化服务的最佳结合点,能够解决90%以上的老年人养老需求。

  为使我省城乡社区老年人能够普遍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确定了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从培育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从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开放式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从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推进医养融合;从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等诸多方面作了规定。

  在推动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方面,《办法》明确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针对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着“人难招、人难留”的困难处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同时,从事老年人公益服务的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明确了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了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的法律责任。因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质,在退出机制上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罚。

  老年人享受更多社会优待

  为扩大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覆盖面,为提高我省老年优待水平,《办法》还从多方面明确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优待。

  首先,明确了参观游览和交通出行优待。《办法》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一般老年人享受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的优待。其次,《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应当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还可以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法律服务优待,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费受理贫困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的法律援助。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七十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事实上,本次《办法》所呈现的亮点还不止于此,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赖亦明表示,这些亮点既是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总结,又是对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相信随着新修订的法规的实施,将会在我省城乡进一步形成尊老敬老的新风尚,为老年人带来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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