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市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类老人的养老护理和服务将获补贴 中山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补贴对象包括以下四类老人: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二是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三是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四是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人按100元/月·人、中度失能老人按150元/月·人、重度失能老年人按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2)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3)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按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申办程序 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核查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镇区民政部门。 审核。各镇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由镇区社会事务局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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