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不含夷陵区)、高新区社会事务办、三峡旅游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做好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对象
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宜府规〔2010〕1号)文件明确的四类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即:“60周岁以上且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60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独居老人、7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低保独居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人”确定服务对象,填写申报表格(附件1)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名册(附件2),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福事科。
二、依规选择机构
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优良、价格合理、诚实守信的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服务,并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加强服务监管
要定期对服务完成情况、老人对服务的满意度进度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作为兑现服务机构费用和是否与服务机构续签合同的依据。对弄虚作假、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应予以处理,及时妥善解决。
四、强化人员培训
每年要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养老服务政策、服务规范、社交礼仪、与老人沟通交流等内容,提高综合素养,按照老人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专业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质量。
附件: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
2.政府购买居家养服务名册
宜昌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区 街道 社区居(村)委会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
户籍所 在 地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住址 | 区 街道 社区 号 | ||||||||||||||||
家庭 收入 状况 | □“三无”人员救助;□低保户;□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元/月 | ||||||||||||||||
联系电话 | 宅电 | 家庭主要 联系人 | 姓名 | 关系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是否一起生活 | ||||||||||||
服务 对象 类别 | □a类:60周岁以上分散居住的“三无”220元/月 □b类: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独居老人150元/月 □c类:7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低保独居老人150元/月 □d类: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困难老人80元/月 | ||||||||||||||||
身体状况 | □自理□不能完全自理□不能自理 |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 |||||||||||||||||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居(村)、社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乡(街道)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 区民政局意见: 签字(公章) : 年月日 | |||||||||||||||
(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粘贴处) | |||||||||||||||||
(三无、低保证、经济状况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
备注 | |||||||||||||||||
情 况 证 明
(仅需d类对象提供)
兹有我社区/单位居民/职工: ,月收入为 元/月,无子女,现生活现状为独居(非独居)。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名册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类别 | 老人联系电话 | 家人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