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依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市老龄办相关统计,截至2015年底,德州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8.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其中城镇为22.5万人,农村为76.2万人。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6502人。全市正在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社区和居家养老占养老人数的96%以上,开展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是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我市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刚刚起步,养老服务内容较为单一,与当前形势下老年人实际需求相差较大,亟待重点推进,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势在必行。
三、起草过程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多次与财政局进行协商沟通,特别是在市级资金配套这项内容上,充分尊重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同时,公开征求了各方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将服务对象分为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个等级,评定方法按照民政部门关于老年人等级评定有关规定执行。凡具有德州市所辖县(市、区)城市户籍(含街道办事处,不含乡镇)且实际居住在该区域范围内的的常驻人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1.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
2.70周岁以上城市低保老人;
3.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渐向乡镇和农村社区推开。
(二)服务内容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有生活照料需求的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助餐、助洁、家政、代办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逐渐向助医、助浴、康复辅助等推开。
(三)服务机构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具备相关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提供,该服务实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合法运营;
2.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5.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安排工作人员或协调有关组织、单位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等定制服务。
(四)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民政部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此外,还包含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总则、办理程序、拨付流程、服务终止、监督管理、责任追求等其它六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