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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2017-08-09 08:00:02 无忧保

南民政复〔2016〕123号

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你们报来《关于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南宁市金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请按照核准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依法监督管理,并遵守如下制度:

一、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二、每年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三、单位名称如有变动,须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单位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如有变动,应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出版刊物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此复

南宁市民政局

2016年9月30日

标签:   养老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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