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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8-10 08:00:04 无忧保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的要求,满足老年人就近、便捷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现将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标准

(一)规模。按照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青民福〔2012〕4号)要求,每处床位不少于10张,不超过3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功能。能够提供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配备有关服务设施、设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短期托养、集中用餐、上门送餐、助洁助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40人。鼓励内设医务室、护理站,或与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三)人员。按养老机构标准配备护理员;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职人员。

(四)管理。社区小型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流程和制度,建立日常服务台帐,详细登记老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信息,有关服务信息经老年人签字确认后按月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登记管理

在民政、工商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设立许可登记条件、程序按照《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三、扶持政策

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新建或改建)、运营、保险补助、税费优惠等,与一般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和护理人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号)规定,享受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四、工作要求

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小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的动态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设立许可、规范运营和日常管理台账,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老年人满意度作为拨付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1日

标签:   养老机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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