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合同化管理服务


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响水县老龄办参照民办机构管理办法,与全县新建的33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响水县老龄办作为甲方的职责和义务是:宣传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县居家养老中心(站)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协助办理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审批手续,负责申报省居家养老中心(站)专项“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个居家养老中心(站)创建规模和服务水平,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居家养老中心(站)作为乙方的职责和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民政部门、老龄部门检查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拓展服务项目,合理收费,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配备1—3名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主动申报、年检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审批手续。
(江苏省响水县老龄办 刘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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