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xumr@zjnblss.gov.cn
联系电话:89185692,传真:83865065
联系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东区和济街95号,邮编315042)养老保险处
附件:《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市2016年4月30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社区综合补贴)的1.7%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办发〔2008〕131号和甬总工〔2008〕18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确定。
(四)2016年4月30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2016年9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文件规定,调整办法全省统一。由于我市社保年度与省不一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范围对象与省稍有区别,需自行发文明确。
二、拟规定主要政策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市2016年4月30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具体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是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二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社区综合补贴。
3.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
四、实施时间
由于省文件规定待遇调整统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规范性文件也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