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小编 唐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出境旅游,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一些旅行社降低团费与服务标准吸引老年人参团,由于老人身体机能、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差,增加了老年人出行风险。
今天(19日)上午,三中院通报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发现老人缺乏保存证据意识、高估身体状况导致风险责任增加,维权难度大。
三中院调研发现,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全市法院审理的关于老年人参加境外旅游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比例高于境内旅游。
旅游期间,老年人因为自身抗风险能力、意外发生时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受伤后的自愈恢复能力较弱,一旦遭受人身损害后果普遍严重,其中有24%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老年人旅游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游泳、浮潜、快艇、漂流等高风险游览项目,大约占38%。
此外,老年人往往因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因素导致损失未得到赔偿。
法院调研发现,老年人受伤的原因,因其与年轻人组团混搭,日程、饮食安排难以适应引发人身伤害;有些旅行社疏于对老年人履行告知义务,引发老年人旅游期间人身损害。
此外,老年人高估身体状况,坚持进行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引发自身损害,当事人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往往导致自己维权难度增大。
典型案例 老人埃及浮潜溺亡 家属获赔20余万
70岁的大学退休教师沈先生在赴埃及旅游参加红海浮潜溺水身亡,沈先生的家属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2万余元并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庭审时,旅行社辩称,他们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沈某系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家属认为是溺水身亡,而另一方面旅行社认为是心脏骤停。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未能将其身体状况准确传达给旅行社,使该旅行社未能对其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与提示义务。沈先生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浮潜项目,对自身之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20余万元。沈先生家属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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