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份开始,烟台市正式实施《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